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155號債權人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楷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師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名師車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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