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崇文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茂柱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羅國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32元(計算式:
62,126元+65,606元=127,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潘宜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