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聲明人 魏梅玉
游清文 魏煥武 被繼承人 游靖杰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 游承恩 、 李心茹 、 游翔恩 、 魏文美 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則經本院以函文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均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魏梅玉、游清文、魏煥武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魏梅玉、游清文、魏煥武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游承恩、李心茹、游翔恩,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生母魏文美,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生父 游振 鑨現尚生存,現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外,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游振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以,依上列規定,聲明人魏梅玉、游清文、魏煥武既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明人魏梅玉、游清文、魏煥武所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