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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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貿字第2號原告泰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煌仁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邱于柔 律師
參加人 林炳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鄭丹逢 律師被告浙江花皇針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娟娟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二、原證十三中第一至三頁之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