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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