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86號聲請人高雄縣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曾榮華 於民國89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 曾添新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0年8月6日因買賣關係移轉部分予相對人乙○○所有,於民國95年6月12日因贈與關係移轉其餘部分予相對人丙○○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曾添新於民國89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12月18日,利息按約定之契約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曾添新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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