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上午9時
2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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