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2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聚眾賭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95年度偵字第295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95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6年度上議字第12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白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95年檢總管字第13277號)1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甄庭┌────┬────────────┬────┐│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複寫估價單│1本│├────┼────────────┼────┤│2│大樂透開獎記錄表│62張│├────┼────────────┼────┤│3│總支數速見表│2張│├────┼────────────┼────┤│4│台數倍數表│2張│├────┼────────────┼────┤│5│簽賭收支表│1張│├────┼────────────┼────┤│6│簽賭參考單│1張│├────┼────────────┼────┤│7│賭客簽單│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