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強盜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二二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而於同年五月一日確定。又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止犯強盜等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並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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