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將判決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後,截至同年十月四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月五日始行提起第二審上訴,顯已逾期,原審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此等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僅稱並無冒標及詐欺情事,請求法外施恩,網開一面云云,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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