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年訴字第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294號原告 黃獻民
陳坤佑 彭商源 楊清明 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張哲平 (司令)住同上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周弘憲 (主任委員)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邱國正(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