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年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128號原告 陳英傑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 葉俊榮 ,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潘文忠,並據新任代表人潘文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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