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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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杜書賢
訴訟代理人  杜春雄
被 上訴人  林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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