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3,5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
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