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58號聲請人 雷維德 上列聲請人與 張安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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