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輝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一百零二年度速偵字第三0七號、一百零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牌壹副、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輝龍因賭博案件,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十九時許在其基隆市○○區○○街○○○巷住處內查獲,該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速偵字第三0七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扣案抽頭金新臺幣(下同)二百元、麻將一副,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速偵字第三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扣案麻將牌一副、抽頭金二百元(速偵字卷第四五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一百零二年度証字第四九五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