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55號
第一上訴人台北市市場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第二上訴人子○○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第一被上訴人 林和陞 即丙○第二被上訴人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第二被上訴人午○○
甲○○戊○○辛○○未○○第三被上訴人壬○○
申○○○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酉○○第三被上訴人己○○○
癸○○寅○○第四被上訴人辰○○
巳○○庚○○兼上開三人訴訟代理人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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