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497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10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過失傷害│有期徒刑│95年8月9│臺灣高等│96.05.22│刑法第284│第2條│有期徒刑│││罪│4月│日│法院││條第1項│第1項│2月│││││├────┼────┤│第3款│││││││96年度交│96.05.22│││││││││上易字第││││││││││70號│││││├──┼────┼────┼────┼────┼────┼─────┼───┼────┤│2│服用酒類│拘役59日│95年8月9│臺灣高等│96.05.22│刑法第185│第2條│拘役29日│││不能安全││日│法院││之3│第1項││││駕駛動力││├────┼────┤│第3款││││交通工具│││96年度交│96.05.22││││││而駕駛罪│││上易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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