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全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62號聲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新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嵇珮晶 律師 洪堃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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