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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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上訴人 簡傳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典儒 、甲山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黃登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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