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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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