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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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7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9月12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詎被告於97年12月間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均未尋獲,被告顯然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存心惡意遺棄原告,且被告吸毒在外借貸,致不法之徒前來原告家門口丟紙錢,朋友會打電話來要錢,電話帳單每月新台幣(下同)2,000餘元,被告亦不繳納,連絡被告娘家亦找不到被告,爰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97年9月12日結婚,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於97年12月間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證人即原告父親 趙德武 證稱:「(知不知道被告現在下落)不知道。」,「(被告何時離家)去年11月就走了。」,「(被告為何要離家)她沒有講為何要走,她出去上班,就沒有回來了。」,「(有無跟你的親家問被告的下落)走的時候我有問,親家也不知道,現在沒有去問。」,「(被告離家前,兩造有無吵架,原告有無毆打被告)沒有吵架,原告也沒有打被告。」等語(參見98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01條、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查本件兩造係夫妻,被告於97年12月間未告知原告等家人逕自離家出走,期間未與原告及家人聯繫告知其行止,迨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親自簽收本件訴訟通知,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止被告仍未返家,可徵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允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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