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8年8月17日晚間8時20分許,在桃園縣○○鎮○○路○○○號2樓2室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毛重0.30克,因鑑驗使用0.01克)。惟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於98年8月18日依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37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且因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8年度毒偵緝字第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本件被告遭查獲之施用毒品行為既係在該案觀察、勒戒執行前,顯係在該案觀察勒戒效力範圍內,檢察官並於98年10月30日對之行政簽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由徵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小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0公克、取樣0.01公克鑑定用罄等情,有該公司98年9月3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足憑(見98年度毒偵字第4553號卷第47頁),堪認上開透明結晶1小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其次,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該案卷確認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鑑定時無法將之析離秤重,是仍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