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易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