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告 耿鈺琳 被告 幸玲瑜程夢妮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1、2樓之房屋,核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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