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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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君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96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肆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532號、第533號被告陳秋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淨重2.48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合計淨重2.5公克,取樣0.017公克鑑驗用罄,剩餘2.483公克),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2007/31334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佐,其均為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