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2號裁定,就偽造文書部分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自96年5月21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1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44號函、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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