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劉葛亮
鍾秀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慧芬王又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1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988元,尚應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沈慧芬、王又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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