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張秀如 相對人 李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核准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將該公司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00年6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6月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⑵保全抵押權之費用。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⑷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政文,1分之1。嗣債務人李政文於100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2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6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1年4月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02,72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 松茂 ││1097│建│736.00│10000分之32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848│臺中市北屯區松│住家用│一層:72.84│平台:7.60│全部││││茂段109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共計:72.84│││││├───────┤6層樓│││││││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76巷12││││││││弄61號│││││├─┴──┴───────┴────────┴──────┴─────┴────┤│共同使用部分:松茂段2866建號,面積:59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