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
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0,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分別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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