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
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0,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分別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