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上訴人 洪慶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理由欄所載上訴人 洪慶峰 ,更正為洪慶峯。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理由欄將上訴人洪慶峯誤載洪慶峰,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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