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504號
原   告  吳修閘
被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施冠宇
       陳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
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
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
意見:
(一)大樓共用部分之公共水電費,是否係由管委會向大樓住戶
   收取一般管理費後,再由管委會為支應?
(二)依被告於本院109年度雄小字第2334號請求給付代墊之水
   電空調費事件審理時自承:該大樓向住戶收取水電空調費
   之款項為〝代收代付〞之性質,亦即原告(即本件被告)
   係依系爭大樓總空調負載量由流量計出水、回水溫度換算
   BTU值,再下去計算各單位冰水用量,再計算各住戶之空
   調用電費用等語。本件原告請求自109年5月至110年4
   月止遭被告斷水、斷電期間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5
   萬5,272元、「公共水電空調費」計1萬5,200元,為確
   認兩造主張陳述之真意,原告此部分所指「公共水電空調
   費」,實際上是被告向原告收取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專有
   部分之水電空調費,是否如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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