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立 選任辯護人 傅馨儀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智立因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1年2月2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嗣經被告上訴,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尚未確定)。茲本院訊問被告暨審酌全案卷證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本案發後係經通緝到案,再衡諸被告現已遭判處重刑,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再綜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等項,益見本案對被告維持繼續羈押處分,確屬適當且必要,是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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