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邱志忠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附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1日│96年8月9日至96年8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370號│99年度偵字第14303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300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736││實│││號││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5日│100年11月23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300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736││判│││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5日│100年11月23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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