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78號原告 陳魏聰 被告 蘇士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