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債權人 曾瓊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惠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JN0000000號),係由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票據屬公司票,法定代理人謝惠景雖於支票發票人欄蓋章,惟其印文係緊鄰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之印文旁,依社會之通俗觀念認之,形式上難認謝惠景亦為共同發票人(債務人),然債權人對其請求債務,前經本院通知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謝惠景之支票背書紀錄資料,因本張支票為景
澤生物科技股份限公司所開立之公司票,若無背書轉讓事實,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是否有誤?嗣據債權人向本院陳報之補正釋明文件,對於謝惠景支票背書轉讓事實之釋明文件仍付之闕如,又債權人復未提出謝惠景相關債務之補正釋明,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