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01號聲請人 林瑾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相對人 黃昭文 關係人 黃鈺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鈺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0三年度竹簡字五0一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黃昭文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罹患情感性思覺失調症,目前生活在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生活起居需完全靠他人照顧,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而喪失訴訟能力,為此,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0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罹患情感性思覺失調症,生活起居需完全靠他人照顧,無行為能力等情,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無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能力,應屬無訴訟能力人,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依首揭法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有據。又本院參酌相對人尚有長姐黃鈺惠,且除黃鈺惠為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外,黃鈺惠亦同為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0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共有人即被告之一,其亦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是由黃鈺惠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除合於其情外,並足兼顧相對人利益之維持,故依法選任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