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蔡漢儀 代理人 施宏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慈航禪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慈航禪寺於分別於民國(下同)⑴104年2月3日⑵104年6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⑴66,000,000元⑵1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慈航禪寺分別於⑴104年1月25日⑵10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7,325,000元⑵7,675,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⑴104年11月24日⑵104年12月4日;另於104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11月6日。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2件、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8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東區│ 東勢子 ││63-1│建│656.00│全部│├─┼───┼────┼───┼───┼──────┼─┼─────┼──────┤│2│臺中市│東區│東勢子││63-31│建│4.00│全部│├─┼───┼────┼───┼───┼──────┼─┼─────┼──────┤│3│臺中市│東區│東勢子││63-138│雜│30.00│全部│├─┼───┼────┼───┼───┼──────┼─┼─────┼──────┤│4│臺中市│東區│東勢子││63-152│雜│24.00│全部│├─┼───┼────┼───┼───┼──────┼─┼─────┼──────┤│5│臺中市│東區│東勢子││90-107│建│129.00│全部│├─┼───┼────┼───┼───┼──────┼─┼─────┼──────┤│6│臺中市│東區│東勢子││90-108│建│200.00│全部│├─┼───┼────┼───┼───┼──────┼─┼─────┼──────┤│7│臺中市│東區│東勢子││90-109│建│13.00│全部│├─┼───┼────┼───┼───┼──────┼─┼─────┼──────┤│8│臺中市│東區│東勢子││90-112│田│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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