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守東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66、1361、1603號、98年度毒偵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4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