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2日下午5時許│97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58│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715││年度案號│號│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1號│97年度訴字第795號││事實審├──┼─────────────┼─────────────┤││判決│97.6.25│97.9.17│││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1號│97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確定│97.7.10│97.10.6│││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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