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國文 等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7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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