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2審裁判費11,235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