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上列原告因與 于新瑞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叁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