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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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406號、第416號、第422號、第430號、第438號、第439號
、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進賢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進賢能預見將提款卡及取款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時,可能成
為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取款工具,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4月4日前某日,在桃園地區某
處,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二筆帳戶之提款卡及取款密碼,
一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促成詐騙集團成員自100年4月4日
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撥打 彭國忠 、 向梓維 、 陳英傑 、 杜建慧 、 楊傳宇 、 陳鴻閔 、
李瑞珍 等人電話,詐稱網路購物付款有誤,應至自動櫃員機
重新操作,致彭國忠等人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定之前述李進賢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相關詐騙詳情,均
如附表二所載,並經彭國忠等人報案後查明。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告李進賢之陳述。
(二)被害人彭國忠、向梓維、陳英傑、杜建慧、楊傳宇、陳鴻
閔、李瑞珍之陳述。
(三)金融機構往來紀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
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帳戶持有人│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帳號│
├──┼─────┼────────┼────────┤
│1.│李進賢│國泰世華銀行桃園│000000000000000│
│││分行││
├──┼─────┼────────┼────────┤
│2.│李進賢│永豐銀行北高雄分│00000000000000│
│││行││
└──┴─────┴────────┴────────┘
附表二:
┌───┬─────┬────┬────┬───────┬────┐
│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地點│詐騙之金│詐騙手法│匯入帳戶│
│姓名│││額│││
├───┼─────┼────┼────┼───────┼────┤
│彭國忠│民國100年│台北市北│新臺幣(│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4月4日13時│投區吉利│下同)│稱雅虎奇摩彩色│賢所有國│
││30分│街320巷1│27500元│噴墨印表機賣家│泰世華商│
│││弄6號3樓││,要求彭國忠前│業銀行桃│
│││自宅││往第一銀行北投│園分行之│
│││││分行ATM匯款│帳戶│
│││││支付印表機金額││
├───┼─────┼────┼────┼───────┼────┤
│向梓維│100年4月8│高雄市鼓│40000元│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日14時│山區臨海││稱為雅虎奇摩│賢所有國│
│││1路23號││ipad2賣家要求│泰世華商│
│││││向梓維前往台灣│業銀行桃│
│││││銀行鼓山分行以│園分行之│
│││││鄰櫃方式匯款支│帳戶│
│││││付ipad2價金││
├───┼─────┼────┼────┼───────┼────┤
│陳英傑│100年4月6│台中市北│20600元│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日15時4○○○區○○路││稱為雅虎奇摩大│賢所有國│
│││4段208││清郵政紅印花大│泰世華商│
│││-1號8樓││四分郵票賣家要│業銀行桃│
│││自宅││求向陳英傑前往│園分行之│
│││││台中文心路聯邦│帳戶│
│││││銀行ATM匯款││
│││││支付郵票價金││
├───┼─────┼────┼────┼───────┼────┤
│杜建慧│100年4月6│台北市中│13000元│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日21時48分│正區成都││稱露天拍賣網站│賢所有國│
│││路60號││賣家要求杜建慧│泰世華商│
│││││前往西門町上海│業銀行桃│
│││││商業銀行ATM匯│園分行之│
│││││款支付LV棋盤格│帳戶│
│││││波士頓背包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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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傳宇│100年4月6│高雄市旗│25000元│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日10時37分│津區旗下││稱為雅虎奇摩│賢所有世│
│││里海岸路││JURA全自動咖│華銀行桃│
│││16-1號5││啡機賣家,要求│園分行帳│
│││樓││楊傳宇前往高雄│戶│
│││││捷運獅甲站內聯││
│││││邦銀行ATM匯││
│││││款支付自動咖啡││
│││││機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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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閔│100年4月4│台中市西│25000元│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日13時│區五權3││稱為雅虎 奇摩蘇 │賢所有永│
│││街253巷4││菲亞鑽戒賣家要│豐銀行北│
│││號4樓住││求陳鴻閔前往中│高雄分行│
│││宅││華郵政五權分行│帳戶│
│││││ATM匯款支付鑽││
│││││戒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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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珍│100年4月6│新北市板│8421元│詐騙集團成員詐│被告李進│
││日9時1分│橋區 中山 ││稱為雅虎奇摩│賢所有永│
│││路2段443││GUCCI背包賣家│豐銀行北│
│││巷8號8樓││要求李瑞珍前往│高雄分行│
│││住宅││國泰商業銀行埔│帳戶│
│││││墘分行ATM匯││
│││││款支付背包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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