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75號
原   告  卓桂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
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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