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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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36號原告 徐鑫貴 本件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徐成春 」、「 徐松貴 」、「 徐活貴 」、「徐石春」、「 徐水桂 」之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提出被告 徐蘭桂 等10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然未提出前項之繼承系統表,致本院無從審核被告之當事人是否適格。倘前項之繼承系統表所列繼承人均已列為被告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則無庸再提出。如繼承人有缺漏,則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提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及起訴狀繕本。
二、倘第一項繼承系統表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6月52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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