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15號聲請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信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本票(票據號碼:CH585776號)發票人為 李世升 即凡允工程行,未載付款地,惟依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李世升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