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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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浩庭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33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107年度偵字第19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浩庭業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死亡,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療資料摘要表及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