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74號抗告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松熙 等人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