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9號債權人 賴春花 債權人 賴冠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政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陳報賴春花、賴冠廷各自對債務人賴政彥請求金額
為何?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聲請狀末應由債權人二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